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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外贸司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
2025-01-0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现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为目录)和有关事项。

  一、许可证的申领

(一)2025年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共43种,详见目录。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目录内所列货物的,应向商务部或者商务部委托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凭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二)出口活牛(对港澳) 、活猪(对港澳) 、活鸡(对香港) 、小麦、玉米、大米 、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 、药料用人工种植麻黄草、煤炭、原油、成品油(不含润滑油 、润滑脂 、润滑油基础油)、锯材 、棉花的 ,凭配额证明文件申领出口许可证 ;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的 ,凭配额招标中标证明文件申领出口许可证 。

(三)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第二款所列货物的,凭配额证明文件、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中 ,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 、蔺草及蔺草制品的,凭配额招标中标证明文件、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申领出口许可证。

(四)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第二款所列货物的,由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下达的边境小额贸易配额和要求签发出口许可证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消耗臭氧层物质 、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等货物的,需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本款上述情形以外的货物的 ,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

(五)出口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香港以外市场) 、牛肉、猪肉、鸡肉 、天然砂(含标准砂)、矾土、磷矿石 、镁砂、滑石块(粉)、萤石(氟石)、稀土、锡及锡制品 、钨及钨制品、钼及钼制品、锑及锑制品、焦炭、成品油(润滑油 、润滑脂 、润滑油基础油)、石蜡、部分金属及制品、硫酸二钠 、碳化硅、消耗臭氧层物质、柠檬酸、白银、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铟及铟制品、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的,需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中,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货样、广告物品、捐赠、退运、残液需凭出口许可证出口 ;以一般贸易、加工贸易 、边境贸易和捐赠贸易方式出口汽车、摩托车产品的 ,需按规定的条件申领出口许可证;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车 、摩托车产品的,凭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回执或特定项目立项回执等材料申领出口许可证 ;以上述贸易方式出口非原产于中国的汽车(限新车)、摩托车产品的,凭进口海关单据和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

(六)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第五款所列货物的,除另有规定以外,凭有关批准文件、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和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 。

(七)出口铈及铈合金(颗粒<500微米)、钨及钨合金(颗粒<500微米)、锑 、锆、铍、锗 、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可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 。

(八)我国政府对外援助项下提供的货物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

(九)继续暂停对一般贸易项下润滑油(海关商品编号27101991) 、润滑脂(海关商品编号27101992)、润滑油基础油(海关商品编号27101993)出口的国营贸易管理。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的 ,凭有效的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以其他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的,按照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0号的规定执行 。

  二 、“非一批一证”制和“一批一证”制

(一)对下列货物实行“非一批一证”制管理:即小麦、玉米 、大米 、小麦粉、玉米粉 、大米粉、活牛 、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原油、成品油、煤炭、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限新车) 、加工贸易项下出口货物、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货物等。出口上述货物的,可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多次通关使用出口许可证 ,但通关使用次数不得超过12次 。

(二)对消耗臭氧层物质、汽车(旧) 、天然砂(含标准砂)出口实行“一批一证”制管理,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 。

  三、货物通关口岸

继续暂停对镁砂、稀土、锑及锑制品等出口货物的指定口岸管理。

  四、出口许可机构

商务部和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 、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 、成都市、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并实施出口许可 ,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出口许可证 。

本公告所称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是指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

  五、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5号同时废止。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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